沃尔玛(广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柳州潭中路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凌红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0MA5LA74046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柳州市潭中西路18号金绿洲商业项目35号楼地上一层和地下一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27
(2021)桂0204民初57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罗**
桂林日清食品有限公司,沃尔玛(广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柳州潭中路分店,沃尔玛(广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9-23
(2021)桂0204民初57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罗**
沃尔玛(广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柳州潭中路分店,沃尔玛(广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桂林日清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9-28
2023-04-03
(2023)桂0103民初3207号
产品责任纠纷
盘*、沃尔玛(广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柳州潭中路分店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8-01
2019-06-26
(2019)桂0204民初16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罗**诉四川省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南市监处罚〔2025〕367号
1、当事人办理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当事人从南京泰鸣百货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的“冠雅”可移式LED灯具(型号:LA-D278,生产批号:2024.1.15,生产单位:广东光阳电器有限公司),共进购6台,已售出5台,1台退回供货商,已无库存。进货单价为142.83元/台,销售单价为268.9元/台。本案货值金额1613.4元,违法所得630.35元。
3、当事人在采购“冠雅”可移式LED灯具时,已查验供应商南京泰鸣百货的营业执照、生产商广东光阳电器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生产批号:2024.1.15),留存有购销台账。
4、当事人在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立即下架退回该批次的可移式LED灯具,并发布召回公告,截止目前尚无消费者退回相关产品。当事人已对不合格情况进行排查整改,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1、处罚款1613.4元,2、没收违法所得630.35元;罚没款合计2243.75元。
1613.40元
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9
2
柳南市监处罚﹝2025﹞227号
1、当事人办理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2、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5月18日、6月3日、7月7日,分三次从利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购进被抽检的户外通勤多用双肩包(规格型号:47*31.5*19.5CM 、LF25SS17002,生产商:泉州锦城箱包有限公司),每次购进6个,共计18个,其中7个已售出,6个退回供应商,5个被我局依法扣押。进货单价为42.48元/个,销售单价为69.99元/个。本案货值金额1259.82元(69.99元/个×18个=1259.82元),违法所得192.57元[(69.99元/个-42.48元/个)×7个=192.57元]。3、当事人在采购涉检双肩包时,已查验了供应商利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生产商泉州锦城箱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户外通勤多用双肩包成品检验报告单》(报告编号:LF2025100),留存有购销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4、当事人在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立即下架封存涉检不合格产品同一生产商的剩余双肩包并发布召回公告,同时对不合格情况进行排查整改,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1、没收涉案不合格产品5个,2、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1259.82元,3、没收违法所得192.57元;罚没款合计1452.39元。
1259.82元
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