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泉水低一点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109MA0J56L95W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后王街口鸿峰西花园1号楼旁第一间门面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万市监下处罚[2023]140号
经询问,商家购进的该酒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及购进票,共购进1瓶,未销售过,剩余1瓶,违法经营额3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6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 当事人店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天之蓝酒;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负责人张飞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高继秀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023年6月15日鉴定证明,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天之蓝酒为假冒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产品;
4、2023年6月16 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店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天之蓝酒以及货值金额 。
5、天之蓝,洋河蓝色经典,绵柔型酒的照片证明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天之蓝酒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罚款0.07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720.00元
太原市万柏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