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万杰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万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D89GF9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张沟镇龙丰村三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3〕472号
经查:2023年7月29日,当事人在武汉汉正街服装早市临摊上碰到一个自称姓吴的老板正在销售自称因其汉川的小服装加工厂关门倒闭而处理的508件成套自称“新波隆斯”羽绒马甲的原辅材料。当事人交待当时注意到了这批“新波隆斯”服装的商标标识图案(详情如上所述)与上述投诉人“新平衡”注册商标有部分相同和(或)近似,自认为该商标标识图案不是与“新平衡”完全相同的原版商标,应该不违法就没深究。双方以每件27.5元,508件按500件结算成交。当事人付现金13,750元,交易钱货两清,无购销合同或凭证,亦未留下卖方联系方式。当事人购进上述508件自称“新波隆斯”的服装原辅材料后自行运回其位于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沔阳大道140号仙宝公司院内第2栋二楼的服装加工厂,按每件加工费29.5元安排工人生产。2023年7月31日,我局工作人员会同投诉人对当事人服装加工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的上述服装均为未完成为成品的半成品。其中尚待缝纫成件的羽绒马甲裁片等原辅料305件,正在进行打扣眼钉扣、粘贴上述黑底白字布质绣花魔术贴商标等后处理的已缝纫成件的半成品羽绒马甲203件。此203件每件已完成的缝纫成件、充绒、部分后处理等加工费即应付工人加工工资24元,共计4872元。当事人至此已支付货款和应支付加工费共计13750元+4872元=18622元。上述服装商标经我局工作人员和投诉人一道结合现场实际综合判断认定,当事人的上述商标涉嫌与投诉人注册商标相同和(或)相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检查现场认定当事人商标侵权后,当事人当即停止了上述未缝纫成件的羽绒马甲原辅料305件和已缝纫成件待后处理的羽绒马甲半成品203件的后续加工。截止调查结束,当事人无法提供其涉案服装原辅材料的进货凭证,不能证明该服装原辅材料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之规定,因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服装已支出18622元,其违法经营额为18622元。因其生产的服装尚未成品,亦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没收当事人侵犯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未缝纫成件的羽绒马甲原辅料305件和已缝纫成件待后处理的羽绒马甲半成品203件;2、对当事人生产侵犯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