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外区盛业鑫隆易损件销售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颜井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4MAD03T866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和平小区25栋1层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外市监处罚〔2025〕134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9月16日,我局接到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奥迪股份有限公司、保时捷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商标代理人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举报,哈尔滨市道外区中铁南院1号楼4单元102室存放有涉嫌侵犯“奔驰”、“保时捷”、“奥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日,我局执法人员与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一同前往现场,依法对哈尔滨市道外区中铁南院1号楼4单元102室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介绍该地址是哈尔滨市道外区盛业鑫隆易损件销售商店存放商品的仓库,现场发现带有“奔驰”商标标识的刹车片87套、标签32个、包装盒10个;带有“奥迪”商标标识的刹车片60套、标签335个、包装盒26个、隔离片100个;带有“保时捷”商标标识的刹车片31套、标签82个。经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现场初步辨认,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刹车片、标签、包装盒、隔离片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哈外市监综强字[2025]291320002号)、《询问通知书》(哈外市监询通[2025]291320027号)。当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和平小区25栋1层10号哈尔滨市道外区盛业鑫隆易损件销售商店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侵犯“奔驰”、“保时捷”、“奥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现场未发现销售票据。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9月18日,我局收到商标代理人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于2025年9月19日来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商品进销货票据。2025年10月10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哈尔滨市道外区盛业鑫隆易损件销售商店于2025年9月在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了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刹车片,并存放在仓库哈尔滨市道外区中铁南院1号楼4单元102室用于销售,其中标签、包装盒、隔离片是跟刹车片打包附赠一起来的,无进货价格,销售时与刹车片共同销售,不单独对外销售,当事人将购进的刹车片贴标签、装盒,隔离片用做备用。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刹车片进销数量、价格情况:①带有“奔驰”商标标识的刹车片进货数量:87套,进货单价:35元/套;销售数量:0套;销售价格:40元/套②带有“奥迪”商标标识的刹车片进货数量:62套;进货单价:40元/套;销售数量:2套;销售单价:45元/套③带有“保时捷”商标标识的刹车片进货数量:32套;进货单价:35元/套;销售数量:1套;销售单价:40元/套。当事人未索要产品相关资质,无法提供进货商信息,当事人对以上涉案商品无法证明是自己合法取得,无法提供供货方联系方式。货值金额合计7550.00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之规定,计算违法所得共计1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
1.没收侵权商品带有“奔驰”商标标识的刹车片87套、标签32个、包装盒10个;带有“奥迪”商标标识的刹车片60套、标签335个、包装盒26个、隔离片100个;带有“保时捷”商标标识的刹车片31套、标签82个;
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3.罚款:7550.00元。共计罚没7565.00元。
7550.00元
-
2025-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