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新区三玉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世昆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31MA6UJCNC6T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乳驾庄村65号楼5单元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9-12
2016-11-29
(2016)陕01民初170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新区三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高新烟处﹝2025﹞第53号
2025年04月18日09时45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西安市高新区乳驾庄新村65排5单元三玉超市,向(现场负责人顾丽莉)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身份,表明来意后对其商店进行日常检查(经现场负责人顾丽莉电话联系当事人张世昆,其表示无法赶回商店,同意现场负责人顾丽莉陪同检查),检查过程中现场负责人顾丽莉全程在场且配合检查,经查该店醒目位置悬挂烟草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610100127810,检查中在该店经营场所柜台后背柜内发现一纸箱内编码与该经营户对应客户编码不符的涉嫌违法卷烟兰州(黑中支)2条、好猫(长乐)1条、天子(中支)1条、好猫(金猴王)2条、兰州(细支珍品)1条、南京(炫赫门)1条、七匹狼(纯境)1条、泰山(合悦)1条、兰州(硬珍品)1条、好猫(猴王磨砂)1条、黄金叶(乐途)1条、芙蓉王(硬细支)1条、利群(江南韵)1条、黄山(红方印细支)1条、云烟(细支云龙)6条,合计15个品种22条。经现场电话询问当事人张世昆,当事人张世昆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高烟存通字[2025]第53号)副联送达现场负责人。整个检查过程,现场负责人顾丽莉始终在场,电话联系当事人张世昆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经立案调查,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张世昆店里烟草公司配送的卷烟不够卖,在被查扣的前两天在乳驾庄的两三个商店收购了上述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因当事人张世昆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文《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文《2024年下半年陕西省卷烟价格目录》指导零售价定价,当事人张世昆违法进货397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当事人身份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照片,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及基本情况;2、《现场笔录》,证明检查程序、询问程序合法;3、现场检查视频,证明执法主体和程序合法;4、《立案报告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立案、批准、通知程序合法;5、《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登记表》、涉案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6、《涉案物品核价表》,证明涉案卷烟进货总额。本局另外查明,当事人不存在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以上证据采集主体、来源、程序合法,具有证据能力;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直接关联性,具有证明力;以上证据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其形式、内容均合法合规。当事人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且需要当事人确认的证据都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对当事人张世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按照《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裁量标准,划分为二档,处以:对当事人张世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22.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3970.00元)处以10.00%的罚款,计人民币397.00元整的罚款。罚款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15个品种22条予以发还当事人。
397.00元
高新区烟草专卖局
2025-04-29
2
西高新烟处﹝2023﹞第40号
2023年3月7日9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西安市高新区乳驾庄新村65排5单元“三玉超市”依法进行日常检查,向当事人张世昆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柜台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芙蓉王(硬)、猴王(金)、玉溪(创客)、贵烟(跨越)、红塔山(经典100)等共计20个品种73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张世昆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高新烟存通字[2023]第2020/2018号)副联送达当事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张世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张世昆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于2023年2月初在周围几个商店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按照询问笔录当事人交代描述)。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张世昆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11〕73号)和《2023年上半年陕西省卷烟价格目录》(陕烟计〔2023〕2号),当事人张世昆违法进货总额为11415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3、询问笔录;4、证据复制(提取)单(包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物品拍照留存);5、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涉案卷烟登记表。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1415元10%的罚款计1141.5元的行政处罚。涉案20个品种73条卷烟发还当事人。
1141.50元
高新区烟草专卖局
2023-04-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2
2017-07-1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3
2016-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4
2015-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