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梦娥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应梦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2MA4AERMG4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玉阳街道子龙路2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6〕163号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7日购进:“昌潮光头高香鸡粉”1盒(单价18元/盒),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4年4月12日,已于2025年10月12日超过保质期;“沙阳炖罐精粉”1盒(单价75元/盒),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40727,已于2025年7月27超过保质期。2025年2月18日购进“丁香”1斤(单价40元/斤),保质期:18个月,散装地:安徽亳州,散装日期:2024年8月29日,散装称重:500克,已于2026年2月29日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在“昌潮光头高香鸡粉”、“沙阳炖罐精粉”超过保质期后仍用于店内香菇猪肉、白菜猪肉、韭菜鸡蛋三款水饺加工制作;所购“丁香”当事人存放于调料箱底部后将其遗忘,超过保质期后未投入使用,2026年6月5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丁香”由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监督下自行销毁。上述三款水饺仅作堂食售卖,未通过网络外卖渠道销售。涉案过期食品“昌潮光头高香鸡粉”、“沙阳炖罐精粉”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93元。当事人线下经营未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该三款水饺在两种调料过期后的具体销售情况无法查证,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上述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昌潮光头高香鸡粉”1盒、“沙阳炖罐精粉”1盒;2.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根据上述规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存放的行为,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以: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昌潮光头高香鸡粉”1盒、“沙阳炖罐精粉”1盒;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