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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家宝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廖秀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721MABN56X01B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三海街道东边塘小区昊焜现代城二层第S2-01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处罚〔2024〕442号
经查,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于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22日期间在位于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三海街道东边塘小区昊焜现代城二层第S2-01号商铺的经营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烧烤汁(风味调味汁)”、“海鲜酱(风味调味酱)”2种食品。其中至案发日:烧烤汁(风味调味汁)1瓶(超过保质期419天)、海鲜酱(风味调味酱)1瓶(超过保质期27天)。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购销记录及单据,我局无法查证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数量、金额,故以扣押食品的货值作为本案货值,经核算,认定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3元,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灵市监强制﹝2024﹞85号); 2.对未依法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予以警告; 3.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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