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威迪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迪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MA6UPEWE8D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6号领先时代广场第2幢1单元4层10404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二稽罚﹝2024﹞112号
1.经检查取证,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存续期间未取得与销售货物相关的购货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领用发票短期内集中开具, 发票银行信息为虚假账户,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 (1)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交易真实性的判定的”第一项:“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第二项:“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第五项:“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没有真实经营业务发生。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盘锦鑫泉桂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金额合计1,997,907.60元,税额合计339,644.40元,价税合计2,337,552.00,)均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经查证:你单位在无真实经营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采用上述非法手段,于2018年1月5日对外已开具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997,907.60元,销项税额339,644.40元未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之规定,本案被查纳税人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2018年1月增值税339,644.40元,同时,你单位还应补缴2018年1月城建税23,775.11元、2018年1月教育费附加10,189.33元、2018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6,792.89元、2018年1月水利基金1,198.74元。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39,644.40×7%=23,775.11元 已缴0元 应补缴23,775.11元 应缴教育费附加339,644.40×3%=10,189.33元 已缴0元 应补缴10,189.33元 应缴地方教育附加339,644.40×2%=6,792.89元 已缴0元 应补缴6,792.89元 应缴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涉及金额1,997,907.60元) 1,997,907.60×0.6‰=1,198.74元 已缴0元 应补缴1,198.74元
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3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07-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10-0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2
2023-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