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罗琼英蔬菜销售点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琼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2MA6MYHYJ15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联珠镇集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墨处罚〔2025〕59号
墨江罗琼英蔬菜销售点经营者:罗琼英自述“于2025年06月18日从不同供货商进货,记不清楚这批抽检不合格的胡萝卜和芹菜是向哪个供货商进货的了,没有向供货商索取供货商资质证明,当时进货时候是开具了进货单据的,但时间长进货单据丢失找不到了,也提供不了进货单据了。”①购进蔬菜胡萝卜10公斤,购进价格4元/公斤,购进金额为:10公斤x4元/公斤=40元;销售价格5元/公斤,共销售10公斤(含抽检样品3.12公斤),销售金额为:10公斤x5元/公斤=50元;②购进蔬菜芹菜8公斤,购进价格6元/公斤,购进金额为:8公斤x6元/公斤=48元;销售价格7元/公斤,共销售8公斤(含抽检样品3.1公斤),销售金额为:8公斤x7元/公斤=56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购进单据、农产品检验凭证、付款凭证,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货值金额:(10公斤x5元/公斤)+(8公斤x7元/公斤)=106元。在调查过程中,因只能准确查实胡萝卜抽检样品3.12公斤和芹菜抽检样品3.1公斤的销售情况,无法查实胡萝卜抽检样品3.12公斤和芹菜抽检样品3.1公斤以外部分的销售情况,故认定违法所得为:3.12公斤(胡萝卜抽检样品)x5元/公斤+3.1公斤(芹菜抽检样品)x7元/公斤=37.3元。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胡萝卜及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37.3元;
2. 罚款:400元。
罚没款合计437.3元。
400.00元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