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波钱湖工坊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贺佳盈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CJGN743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下水湿地公园单车驿站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5﹞98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5年0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形动力”鲜活牛乳4瓶,已过期;“红太阳”咸鸭蛋黄1包,已过期;贴有自制标签“马卡龙”的底胚及马卡龙1盒,已过期;贴有自制标签“叶子”的粽叶1包,粽叶上有白色霉斑。当事人留存部分产品供应商资质和进销票据,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过期原材料货值共5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使用不清洁的包装材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使用不清洁的包装材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
3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