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夫子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正东 | 注册资本:129.87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90MACMWFRW8L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街道湘江大道河舟路舟水汽运公司1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31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贵州匠工壹号烧坊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义兴酿酒有限公司,贵州金夫子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郑汉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13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贵州匠工壹号烧坊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义兴酿酒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红市监处罚﹝2026﹞66号
2026年1月30日,我局接到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5203020020260****5535580),举报贵州金夫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举报人网购的立安坤子酒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标示产品类型“固态法白酒”,且无联系方式,存在误导消费者行为,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2026年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的“立安坤子酒”,故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2026年2月12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 2026年2月13日,我局收到两份检验报告,分别是1.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黔】质检W20250124039)。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或批号为2025-03-05、规格型号为500mL/瓶 53%vol、食品名称为“剑琴黄金葉酒天时”的食品,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H2025097064)。报告显示在中方县俊舜然食品有限公司抽检的、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为2025-05-25、规格型号为500mL/盒 53%vol、样品名称为“酱御师酒(贵州茅台镇)(白酒)”的食品,经抽样检验,标签审核-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及食品抽样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仓库内未发现涉案的“剑琴黄金葉酒天时”及“酱御师酒(贵州茅台镇)(白酒)”。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2026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李茂旭开展询问。 经查,一、当事人于2026年1月18日生产的“立安坤子酒”,标签上未标注生产者联系方式,不符合GB7718-2011中4.1.6要求,未标注生产类型,不符合GB/T 10346中5.1.1的要求。成本为70元/桶,售价为80元/桶,共生产了三桶,一桶送检、两桶售出,违法所得160元,货值金额240元。二、当事人于2025年3月5日生产的“剑琴黄金葉酒天时”,标签标注的“葉”为繁体字,没有对应汉字,不符合GB7718-2011中3.8要求;未标注“联系方式”,不符合GB7718-2011中4.1.6.2要求,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黔】质检W2025012403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抽检批次白酒生产了8瓶样酒,成本为88元/件,每件6瓶,货值金额117.3元,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该产品经贵州高科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三、当事人于2025年5月25日生产的“酱御师酒(贵州茅台镇)(白酒)”标签中净含量字符高度小于4mm,不符合GB7718-2011中4.1.5.4要求;未标注“联系方式”不符合GB7718-2011中4.1.6.1要求,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
1.没收违法所得190元; 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千元整)。
5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9
2
遵红市监处罚[2025]260号
经查,涉案批次“酱御师贵州茅台镇酒”由贵州汉坊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于2025年6月15日生产,成本为45元/瓶,售价为50元/瓶,共生产720瓶。当事人按照贵州汉坊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订单直接向消费者发货,共发货了659瓶,对贵州汉坊酒业有限公司实际售价不知情。包材由当事人向贵州泰和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订购。贵州汉坊酒业有限公司被查后对该批次酒进行了召回,召回的632瓶已退回当事人,剩下27瓶未召回。当事人违法所得3600元。以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36000元。
另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在第33类注册了第7260808号字母商标:“MAOTAIZHEN”,商标续展注册后有效期至2030年08月27日。当事人生产的“酱御师贵州茅台镇酒”,在其包装上使用了“MAOTAIZHEN”商标,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未获得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函及佐证材料复印件一份,由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当事人涉嫌侵权的事实。(共十一页)
2.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程正东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质及程正东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事实。(共三页)
3. 授权委托书及现场负责人李茂旭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李茂旭接受当事人委托的事实。(共两页)
4.现场笔录一份,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酱御师贵州茅台镇酒”的白酒693瓶,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共三页)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一份,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当事人生产的“酱御师贵州茅台镇酒”的白酒693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共三页)
6.询问笔录一份,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共四页)
7.车间数量统计表一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生产“酱御师贵州茅台镇酒”数量的事实。(共一页)
8. 贵州泰和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出库单一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向贵州泰和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订
罚款1.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5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3
遵红市监处[2024]95号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在经营场所内用勾兑好的3号酒灌装成瓶装和盒装“郑伯老酒-清代窖池1820”(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0日)的白酒,共计灌装122瓶,售价:15元/瓶,未进行销售。剩余的已勾兑的散酒和基酒405斤,标价9元/斤。故货值金额547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一份,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明本案案件来源的事实。(共一页)
2.现场笔录两份,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明当事人员工黄忠兰正在灌装包材名称为“郑伯老酒-清代窖池1820”(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0日)的白酒以及在现场清点出散装白酒、瓶装酒、包材、工具的事实。(共六页)
3.询问笔录一份,执法人员询问李茂旭取得,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灌装白酒的事实。(共三页)
4.图片证据一份,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灌装白酒的事实。(共三页)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清单及送达回证各一份,执法人员现场作出,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明执法人员4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共三页)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设施/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一份,执法人员现场作出,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明执法人员4月9日对现场清点的散装白酒、瓶装酒、包材、工具等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共四页)
7.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事实。(共一页)
8.当事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复印件一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的事实。(共一页)
9.李茂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李茂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共一页)
10.黄忠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黄忠兰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共一页)
11.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租用该经营场所的事实。(共十二页)
12.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1日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郑氏酒业有限公司订购2种基酒的事实。(共一页)
13.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郑氏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一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郑氏酒业有限公司资质的事实。(共四页)
1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原件一份,由遵义市精科信检测有限公司提供
罚款1.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