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夫子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正东 | 注册资本:129.87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90MACMWFRW8L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街道湘江大道河舟路舟水汽运公司1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31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贵州匠工壹号烧坊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义兴酿酒有限公司,贵州金夫子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郑汉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13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贵州匠工壹号烧坊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义兴酿酒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红市监处罚[2025]260号
经查,涉案批次“酱御师贵州茅台镇酒”由贵州汉坊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于2025年6月15日生产,成本为45元/瓶,售价为50元/瓶,共生产720瓶。当事人按照贵州汉坊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订单直接向消费者发货,共发货了659瓶,对贵州汉坊酒业有限公司实际售价不知情。包材由当事人向贵州泰和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订购。贵州汉坊酒业有限公司被查后对该批次酒进行了召回,召回的632瓶已退回当事人,剩下27瓶未召回。当事人违法所得3600元。以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36000元。
另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在第33类注册了第7260808号字母商标:“MAOTAIZHEN”,商标续展注册后有效期至2030年08月27日。当事人生产的“酱御师贵州茅台镇酒”,在其包装上使用了“MAOTAIZHEN”商标,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未获得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函及佐证材料复印件一份,由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当事人涉嫌侵权的事实。(共十一页)
2.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程正东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质及程正东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事实。(共三页)
3. 授权委托书及现场负责人李茂旭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李茂旭接受当事人委托的事实。(共两页)
4.现场笔录一份,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酱御师贵州茅台镇酒”的白酒693瓶,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共三页)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一份,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当事人生产的“酱御师贵州茅台镇酒”的白酒693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共三页)
6.询问笔录一份,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共四页)
7.车间数量统计表一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生产“酱御师贵州茅台镇酒”数量的事实。(共一页)
8. 贵州泰和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出库单一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向贵州泰和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订
罚款1.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5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2
遵红市监处[2024]95号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在经营场所内用勾兑好的3号酒灌装成瓶装和盒装“郑伯老酒-清代窖池1820”(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0日)的白酒,共计灌装122瓶,售价:15元/瓶,未进行销售。剩余的已勾兑的散酒和基酒405斤,标价9元/斤。故货值金额547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一份,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明本案案件来源的事实。(共一页)
2.现场笔录两份,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明当事人员工黄忠兰正在灌装包材名称为“郑伯老酒-清代窖池1820”(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0日)的白酒以及在现场清点出散装白酒、瓶装酒、包材、工具的事实。(共六页)
3.询问笔录一份,执法人员询问李茂旭取得,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灌装白酒的事实。(共三页)
4.图片证据一份,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灌装白酒的事实。(共三页)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清单及送达回证各一份,执法人员现场作出,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明执法人员4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共三页)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设施/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一份,执法人员现场作出,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明执法人员4月9日对现场清点的散装白酒、瓶装酒、包材、工具等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共四页)
7.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事实。(共一页)
8.当事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复印件一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的事实。(共一页)
9.李茂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李茂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共一页)
10.黄忠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黄忠兰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共一页)
11.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租用该经营场所的事实。(共十二页)
12.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1日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郑氏酒业有限公司订购2种基酒的事实。(共一页)
13.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郑氏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一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郑氏酒业有限公司资质的事实。(共四页)
1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原件一份,由遵义市精科信检测有限公司提供
罚款1.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