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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信物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武建斌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206MA362RMG3U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迎宾大道中国陶瓷城B-2栋香江西二街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6
(2025)赣02民终1253号
合同纠纷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8-13
(2025)赣0202民初4384号
合同纠纷
江西国信物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西鑫奥电梯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珠市监处罚﹝2026﹞237号
2026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负责维保的金地华庭小区检查发现,所抽查3台电梯维保记录项目填写与现场实际项目不 相符(维保记录中第6项制动器作为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子系 统时的自监测项目打“ √ ”,现场实际应为“无此项”)。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4日与景德镇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地华庭小区)签订维保合同,被查的3台电梯维保费用为每台300元/月,合同于2026年1月1日起,2026年12月31日止。按照维保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天,计算每月应有两次维保。即一台电梯每次维保费用为150元。我局检查之日,当事人维保的3台电梯收取费用为45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
1、处以1万元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以上合计10450元罚没款,上缴国库。
10000.00元
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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