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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瑶家佳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聂承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1129MA4LY90Q6E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口镇水口大道17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4〕24号
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未销售的侵权商品; 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江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0
2
江市监处罚〔2024〕1号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基准,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9元;2、罚款2000元。以上二项共计2149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江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5
3
永水口所税罚﹝2023﹞2号
2023-07-01 至2023-09-30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3-07-01 至2023-09-30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3-07-01 至2023-09-30 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3-07-01 至2023-09-30 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3-07-01 至2023-09-30 增值税()未按期进行申报
罚款
35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江华瑶族自治县税务局
2023-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