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悍悍摩托车修理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小平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7MADBGR2T1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新开镇小康街财政所斜对面雅迪电动车专卖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梅市监处罚〔2026〕36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的原装充电器是随电动车一起从生产厂家购进的,购进5辆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配了5个充电器,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进价2100元/台(包含充电器进价65元/个)。安装原装充电器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卖出了2台,原装充电器以65元/个的价格单独卖出了3个。当事人另外安装在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内的型号为DMQS6040-01的充电器是从外地经销商(经销商信息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的,购进后安装于3台该批次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上,卖给了顾客2台(顾客信息当事人不能提供),销价2500元,当事人未建进销货台帐,店内待售1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两轮摩托车违法所得80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销售充电器型号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6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00元;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上述罚没款合计6800元,上缴国库。
6000.0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