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霸康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智超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MA2CG46E2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凤川街道马家路516号舒泰·富春智创园11幢3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处罚﹝2024﹞69号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7月10日,当事人备案了一款名为“米菲多效植物修护膏”普通化妆品,后委托生产企业生产18144瓶“米菲多效植物修护膏”。2023年4月24日,当事人注销上述“米菲多效植物修护膏”的备案信息。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上市销售上述“米菲多效植物修护膏”。当事人经营上述“米菲多效植物修护膏”的货值金额为141507.6元,无违法所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对18142瓶“米菲多效植物修护膏”予以没收;2、处以罚款424522.8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对18142瓶“米菲多效植物修护膏”予以没收;2、处以罚款424522.8元,上缴国库。
424522.80元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