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雅美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集敏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2NE38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鞋业园区C区27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2
(2025)浙03民初1287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杭州美悟科技有限公司
陈**,温州文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温州雅美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8-29
(2025)浙01民初1075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付**
陈**,温州文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温州雅美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6-17
(2025)粤03民初3396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5-21
(2025)粤0391民初5155号
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5
2024-01-03
(2023)浙03知民初464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福安市东和电器有限公司
深圳市干同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温州雅美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1-03
(2023)浙03知民初463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福安市东和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温州耀昌电子有限公司,平阳县蜂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温州雅美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15
(2025)粤03民初3396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深圳市洋沃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现代智能生活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5﹞83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19日生产的卷发器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3月9日生产的真空保鲜机经上海海关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上述两批次不合格货值货值共计2125元,违法所得316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该不合格产品,处以罚款22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16元,合计2516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该不合格产品,处以罚款22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16元,合计2516元,上缴财政。
2200.00元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3
2
平市监处罚﹝2023﹞1130号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6月28日,温州雅美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广州九月花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了24台为WX-01-W32卷发器,销售价格20.5元/台,销售货值492元。2023年7月12日以67.83元/台的价格被抽样了2台,该批次卷发器经营额为492元。2023年6月15日,温州雅美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苏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了销售了27台为XN-838-A玉米夹,销售价格18.8元/台,销售货值507.6元。2023年6月27日以53.57元/台的价格被抽样了2台,该批次卷发器经营额为507.6元,上述卷发器经营额合计999.6元。上述两批次产品现已销售完毕,现场检查无库存。当事人提供了2023年6月28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WX-01-W32卷发器和2023年6月15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XN-838-A玉米夹的出库单。<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卷发器;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99.6元,并处罚款1999.2元,两项合计2998.8元,上缴财政。 <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9.20元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