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五境乡优家购物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利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3421MA6N53G06G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五境乡霞珠村委会农街同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迪香处罚〔2026〕39号
6种食品均超过了保质期,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75.00元;15种商品均已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为1283.0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未对销售的商品进行记录,因此无法查明上述商品具体的进货数量及在过期后是否被销售,故只能以当前查获的数量计算货值金额,且无法认定违法所得。2026年7月8日,我局就该案件组织集体讨论,讨论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销售超过有效期产品、普通商品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四项独立违法行为事实成立。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事实成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产品的事实成立,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当事人对商品未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当事人存在四项相互独立的违法行为,1.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2.对当事人未落实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3.对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产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4.商品未落实并遵守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来源无法追溯,风险防控缺失。因该违法行为无可依据罚则,已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4000.00元(肆仟元整)(上缴国库),没收6批次超过保质期食品;
2.对食品进货时未落实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3.对销售超过有效期产品的违法行为,处货值金额1.3倍1667.90元(壹仟陆佰陆拾柒圆玖角元)(上缴国库)罚款,没收15个批次超过有效期的产品;
合计罚款金额人民币5667.90元(伍仟陆佰陆拾柒圆玖角)。
1.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4000.00元(肆仟元整)(上缴国库),没收6批次超过保质期食品;
2.对食品进货时未落实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3.对销售超过有效期产品的违法行为,处货值金额1.3倍1667.90元(壹仟陆佰陆拾柒圆玖角元)(上缴国库)罚款,没收15个批次超过有效期的产品;
合计罚款金额人民币5667.90元(伍仟陆佰陆拾柒圆玖角)。
9667.90元
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