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成兴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美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096634701J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桦甸市红石镇工业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03
(2023)吉0282民初3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桦甸市成兴食品有限公司
张**
桦甸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5﹞122号
经查当事人在接到本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期限内对地面有裂缝破损;墙面有锈蚀、霉斑;厂房棚顶未封闭且无防蝇防虫设施;厂房窗户大开且无防蝇防鼠设施;地漏裸露无密封防虫设施;煎饼鏊子下管道油污严重,上导热油管道油污严重的问题进行整改。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规定和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二百三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法程度:一般,符合“责令改正期已满整改未完成,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0.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