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二兵汽车电路修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常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2801MABJE20E0L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东出口(109国道东郊煤炭市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格尔木市监案字〔2023〕032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格尔木二兵汽车电路修理店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昆仑之星”牌冷却液3桶,依法予以没收;
二、对当事人格尔木二兵汽车电路修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1000.00元
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4
2
格市监罚〔2023〕032号
2023年3月10日,当事人从一在格尔木市东郊煤炭市场路边推销的供货商(具体信息不详)处以每桶49元的价格购进“昆仑之星”字样商标及“”图案商标的EHC-II-35乙二醇型重负荷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5桶(规格9.5KG/桶),生产日期及批号分别为***********3LZ、***********261358LZ、XX23020XXX0261428LZ(2桶自用,生产日期及批号未知),当事人准备以55元每桶价格对外销售(进货后至案发期间当事人经营的该批侵权商品未做销售),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275元。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及进货票据。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包装标签标注的生产厂家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出品”“昆仑之星”“”文字图案商标的EHC-II-35乙二醇型重负荷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润滑油销售分公司辨认为:“上述“昆仑之星”、“”不是商标持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是侵权假冒产品。
一、对当事人格尔木二兵汽车电路修理店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昆仑之星”牌冷却液3桶,依法予以没收;二、对当事人格尔木二兵汽车电路修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1000.00元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