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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向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3MA6NLNPQ81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办事处二环东路下河埂江东时代花园A幢24层240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5
(2025)云0181民初546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徐**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安宁市人民法院
2
2024-01-22
(2023)云0112民初198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官渡区乐宸建筑材料经营部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3
2023-11-01
(2023)粤0105民初16923号
合同纠纷
昆明市官渡区皖仓建材经营部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4
2023-09-14
(2023)浙0783民初6500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云南浙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5
2023-08-29
(2023)浙0783民初6500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云南浙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6
2023-02-27
(2022)粤0105民初232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汉凯建材有限公司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9
2021-12-20
(2021)云0112民初22929号
租赁合同纠纷
江苏鑫昇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人社监罚字﹝2025﹞第15号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安人社监询字〔2025〕第40号、安人社监询字〔2025〕第61号)的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你单位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人民币的行政罚款。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之内到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安宁市宁湖大厦409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000.00元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5-13
2
安人社监罚字﹝2025﹞第8号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安人社监询字〔2025〕第18号)、(安人社监询字〔2025〕第29号)、(安人社监询字〔2025〕第33号)、(安人社监询字〔2025〕第39号)的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你单位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人民币的行政罚款。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之内到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安宁市宁湖大厦409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000.00元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2-28
3
安人社监罚字﹝2025﹞第1号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拖欠张某文、冯某怀、尹某敏等50人劳动报酬826698.24元(大写:捌拾贰万陆仟陆佰玖拾捌元贰角肆分)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拖欠工资涉及10人以上或者超过3个月或者拖欠工资数额超过10万元的,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拖欠工资涉及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者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或者拖欠工资数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元罚款”之规定,经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讨论决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你单位90000.00元(大写:玖万圆整)人民币的行政罚款。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到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安宁市宁湖大厦409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0000.00元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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