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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昊兴餐饮东区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虞博海注册资本:2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923MAE0G2QG16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宜春市上高县南港镇服务区东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上市监处罚〔2026〕100号
经查,当事人从2025年10月开始从赣州意朵花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的“黑椒牛柳风味”食品原料并制作名为:“牛肉”的自助餐菜品销售,当事人于2026年2月共购进200包该批次的食品原料,进价为27.5元每包,货值为5500元,现场清点剩余4包,使用了196包,当事人提供发票,供货商资质以及相关产品检测报告一份,之前的票据无法提供。因该食品原料制作的“牛肉”被当做自助餐的菜品销售,自助餐的价格为35元每人,当事人无法提供从2025年10月至检查之日的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用含鸭肉的黑椒牛柳风味食品原料制作自助餐菜品以牛肉名义对外销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二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1.从轻情形:涉及 1 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内容;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下,社会影响较小,及时改正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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