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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宗山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春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2MA4ACAAE4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老河口市张集镇张集大道154-7、8、9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老河口市监处罚〔2026〕200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味花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味花生的事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检验不合格的原味花生4.882千克。
0.00元
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2
老河市监处罚〔2024〕1号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未标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1、五峰毛尖茶,计4袋,每袋20元,共80元。未标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茶叶货值金额共80元。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产品共售出6袋,违法所得120元。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五峰毛尖茶、计4袋。 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3、罚款1000元。
1000.00元
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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