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群科长宏烟酒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永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0224MADDR6JT4P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镇群科新区巴燕路滩南村安置商铺B-2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化市监行处[2024]41号
2024年8月12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人称其于2024年8月7日在被投诉举报人化隆群科长宏烟酒超市购买南孚5号电池25节,共计消费62.5元,南孚5号电池为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商标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投诉举报信中含投诉举报双方基本信息,投诉举报请求、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付款记录、产品照片、与“南孚店主服务平台”的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等内容。)
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南孚聚能环电池7号电池2盒,共238粒,5号电池2盒,共206粒。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商品依法予以扣押,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化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化市监强决〔2024〕1号。 为查明案情,8月22日,经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指定马斌、刘欣萌立案调查。现该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化隆群科长宏烟酒超市经营者赵永财于2024年4月11日从西宁市城东区汇鑫市场安安日化批发部分别以90元/盒的价格购入1盒5号(120粒)(LR6-5X1B)和1盒7号(120粒)(L03-5X1B)电池,(安安日化批发部给当事人开具的票据时间为4月11日,早于电池生产日期2024年5月);另外两盒(7号、5号各一盒共计240粒)是以每盒90元的价格从上门推销商中购入,当事人未索取供货方的资质和购进单据,因商品相似,当事人无法区别上述4盒电池哪两盒是从同一家供货商购进的。截止检查当日,共售出7号售出2粒,5号售出34粒,7号和5号电池销售价均为2.5元/粒,违法所得共计90元。剩余的5号南孚电池206粒和7号南孚电池238粒被我局依法扣押。2024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电池进行抽样,并向福建省南平市南孚电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委托,9月2日,我局收到鉴字(2024)第378号《福建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经我司对此送检样品进行鉴定,结果如下:1)送检样品属假冒我司生产南孚牌产品。2)送检样品侵犯我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特此证明 ”。我局执法人员将鉴定结果与鉴定期间告知当事人,送达化市监鉴结告〔2024〕1号《化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结果告知书》及化市监〔2024〕1号《化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期间告知书》,至9月18日,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扣押在案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号电池206粒,7号电池238粒;
3.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
500.00元
化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