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憬丽美容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德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26MAC20DHL6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山河路82-1、82-2(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75号
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憬丽美容店于2023年4月3日在X上开设名为X的店铺,从事美容项目销售活动。为提高美容项目的销量,当事人于2023年4月3日自行设计制作,并在X店铺上发布含有“面部仪器紧致抗衰40分钟”、“图文详情”等内容的广告,广告的图文详情中含有三个人物照片,分别标注“#人体衰老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轻度衰老 25岁-35岁”、“#人体衰老的三个阶段# 第二阶段 中度衰老 35岁-45岁”以及“#人体衰老的三个阶段# 第三阶段 严重衰老 45岁-55岁”等调查结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调查结果的验证材料。因前述广告系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无广告费用,属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情形。2024年12月20日,被本局查获。另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憬丽美容店两年内未因发布虚假广告被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宁海县憬丽美容店发布的上述广告含有“#人体衰老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轻度衰老 25岁-35岁”、“#人体衰老的三个阶段# 第二阶段 中度衰老 35岁-45岁”和“#人体衰老的三个阶段# 第三阶段 严重衰老 45岁-55岁”等无法验证的调查结果,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之使用无法验证的调查结果作证明材料的虚假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X自有店铺上发布广告,且当事人主动删除相关广告内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本局坚持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500元。
15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6
2
甬宁卫公罚〔2023〕25号
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__拖鞋__(填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具体名称),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__消毒__(1、清洗;2、消毒;3、保洁);
对宁海县憬丽美容店予以如下处罚:
警告;
罚款金额:300元;
300.00元
宁海县卫生健康局
2023-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