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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汇食品(湖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新武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49LT7C9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郑场镇香铺村二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270号
经查,2025年10月10日,当事人因涉案产品营养成分检测报告遗失未能及时提供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2日将涉案产品“黑米窝窝头”和“玉米窝窝头”送至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营养成分检测,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出具了编号为CCIC22511428和CCIC22511429的检验报告。“黑米窝窝头”包装具体信息如下:“黑米窝窝头”,净含量:800克(10个装),产品类别:速冻面米制品(非即食熟制品),配料:小麦粉、饮用水、白砂糖、酵母、食用植物油、黑米粉、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氢钠、磷酸二氢钙、食用玉米淀粉、食用盐)]。“玉米窝窝头”包装具体信息如下:“玉米窝窝头”,净含量:800克(10个装),产品类别:速冻面米制品(非即食熟制品),配料:小麦粉、饮用水、白砂糖、酵母、食用植物油、玉米粉、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焦磷酸二氢二钠、葡萄糖酸-δ-内酯、碳酸钙、碳酸氢钠、食用玉米淀粉、盐)、β-胡萝卜素]。两款产品的营养成分表均为:每100克,能量1132千焦,NRV13%;蛋白质7.4g,NRV12%;脂肪0g,NRV0%;碳水化合物58.4g,NRV19%;钠125mg,NRV6%。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两款涉案产品检验报告具体信息如下:“黑米窝窝头”检验报告编号:CCIC22511428,营养成分表:每100克,能量1120KJ,NRV13%;蛋白质7.1g,NRV12%;脂肪1.2g,NRV2%;碳水化合物56.2g,NRV19%;钠58mg,NRV3%。“玉米窝窝头”检验报告编号:CCIC22511429,营养成分表:每100克,能量1094KJ,NRV13%;蛋白质7.3g,NRV12%;脂肪0.7g,NRV1%;碳水化合物55.5g,NRV18%;钠70mg,NRV4%。两款产品真实营养成分表存在明显差异。经询问当事人得知,“玉米窝窝头”曾进行营养成分表的送检,之后当事人对生产工艺进行改进,但未进行再次送检,仍然沿用之前的营养成分表检验结论。经当事人自查,“黑米窝窝头”进行营养成分表标注时因疏忽大意,错将“玉米窝窝头”的营养成分表信息标注到包装上。据当事人口述,共生产“黑米窝窝头”30件,“玉米窝窝头”30件,均以每件4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武汉市经销商,货值金额共计2400元。当事人采用订单制生产模式,生产场所无多余“黑米窝窝头”和“玉米窝窝头”产品库存。上述“黑米窝窝头”(生产日期2025-02-20)和“玉米窝窝头”(生产日期2025-03-19)均未建立生产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不可计。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8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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