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娥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清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1MAC2WG447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恩施市恩施职院食堂一楼10档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3〕225号
现查明,湖北美而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恩施职业技术学院主校区食堂一楼小食堂的对外经营;当事人与湖北美而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经营合作协议》,承租该一楼食堂10号档口的小餐饮经营活动,对外提供小餐饮服务。
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具体情况如下:“芝麻原香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已开封,剩余1500毫升待用,外包装标识如下:芝麻原香食用植物调和油,净含量:4500毫升,产地:重庆巴南区,配料:食用植物油、芝麻油,其添加比例为:6.5:3.5,生产工艺:调和,质量等级:合格品,许可证编号:SC10250011318741,执行标准:GB2716,厂名:重庆市皖渝麻油厂,厂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旗村八社,电话:023-62594209,生产日期:2021年7月1日,保质期:18个月;至案发时,产品已超过保质期129天。
上述“芝麻原香食用植物调和油”购进单价为30.00元/瓶,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凭证和销售使用台账。本案涉案货值金额30.00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瓶中的食用油是在使用过程中分装的本年度采购的大豆油、而不是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芝麻原香食用植物调和油”,其食品应以食品包装标签标识的名称予以认定,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的上述“芝麻原香食用植物调和油”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加工,构成违法经营行为。
另查明,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对外提供餐饮服务,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除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植物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产品:“芝麻原香食用植物调和油”1瓶(规格:1500毫升);2.处罚款10000.00元。
对当事人的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实施合并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产品:“芝麻原香食用植物调和油”1瓶(规格:1500毫升)
10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