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菱森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天一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2MA2KPMARX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兴园路6、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7
(2025)浙0282民初14389号
定作合同纠纷
宁波市星莹创展装饰有限公司
宁波菱森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2
2025-10-21
(2025)浙0282民初14389号
定作合同纠纷
宁波市星莹创展装饰有限公司
宁波菱森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3
2025-07-18
(2025)浙0282民初14389号
定作合同纠纷
宁波市星莹创展装饰有限公司
宁波菱森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市监处罚﹝2025﹞4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从事特种设备销售、技术服务,咨询服务,主要销售某品牌的电梯。2022年8月5日,当事人与宁波某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电梯合同,电梯位于宁波慈溪市周巷镇周浒公路688号内,合同总价为22.18万元(含税),后因轿厢高度变高,合同总价增加到22.53万元,总价不包含底坑费用。截止2024年1月31日,电梯尚未安装完成,宁波某电器有限公司共向当事人支付12.758万元,该费用无法区分电梯本体,钢结构和玻璃的具体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4年2月5日,本局委托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对该电梯进行现场鉴定,2024年3月10日,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出具鉴定意见:1、案涉客梯符合《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中电梯的定义。2、案涉客梯安装施工前未进行安装告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案涉客梯的底坑避险空间和间距不合格。2024年3月27日,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2024年4月2日,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维持原鉴定意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能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立即停止委托安装不合格电梯后未造成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出厂编号为SL2023-1377-GW的无机房电梯。二、罚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能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立即停止委托安装不合格电梯后未造成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出厂编号为SL2023-1377-GW的无机房电梯。二、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