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双鸭山市尖山区鑫鸿顺果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邸秋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02MA7BP35D2K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南市区14号地块二期三号楼3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3]204号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1日)经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姜30斤,购进单价9.33元/斤,销售单价11.8元/斤,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74.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2.《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1日)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份,证明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现场检查相关情况; 4.《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各1份,证明要求当事人立即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下架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证明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5.《送达回证》1份,证明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的时间、地点、送达人; 6.《整改报告》、《召回公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造成不合格原因分析、召回情况和整改措施,并在店内张贴召回公告进行召回情况; 7.《询问笔录》1份,证明就不合格姜情况向当事人做出询问调查; 8.销售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姜数量、销售情况; 9.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供货商的资质、购货凭证情况; 当事人提供材料均有提供人签字确认。 10.《协助调查函》1份,证明向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不合格姜情况发送协助调查情况; 11.《复函》1份,证明向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不合格姜复函情况
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尖山分局
2
2022-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尖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