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尖山区鑫鸿顺果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邸秋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02MA7BP35D2K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南市区14号地块二期三号楼3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3]204号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1日)经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姜30斤,购进单价9.33元/斤,销售单价11.8元/斤,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74.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2.《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1日)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份,证明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现场检查相关情况;
4.《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各1份,证明要求当事人立即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下架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证明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5.《送达回证》1份,证明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的时间、地点、送达人;
6.《整改报告》、《召回公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造成不合格原因分析、召回情况和整改措施,并在店内张贴召回公告进行召回情况;
7.《询问笔录》1份,证明就不合格姜情况向当事人做出询问调查;
8.销售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姜数量、销售情况;
9.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供货商的资质、购货凭证情况;
当事人提供材料均有提供人签字确认。
10.《协助调查函》1份,证明向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不合格姜情况发送协助调查情况;
11.《复函》1份,证明向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不合格姜复函情况
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尖山分局
2
2022-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尖山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