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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驼峰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拓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02MA49PF5G2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荆沙大道与318国道交汇处两湖水果市场A区附1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3﹞115号
当事人叉车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员工私自无证驾驶、违规操作导致发生事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之规定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之规定,属于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配备有资质作业人员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和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未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杨拓作为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生产经营运行,应当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结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一般处罚,适用在一般条件下,对违法行为给予中间区位处罚的情形。包括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办案人员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130000元;2、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度收入的30%罚款17975元。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之规定,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综上,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130000元;2、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度收入的30%罚款即17975元。
147975.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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