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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马吉千惠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加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3323MA6KRPE516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福贡县马吉乡马吉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福市监处罚〔2024〕4号
经查,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者,对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淡薄,仍将超过保质期食品摆放在经营场所内的食品货架上销售,明细如下:1.双汇配餐香肠,生产厂家: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规格:380g;数量:3根;生产日期:2023年8月18日;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1天,1.4公斤。2.海天番茄沙司,生产厂家: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规格:250克,数量:2瓶;生产日期:2022年01月07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7个月零12天,1.25公斤。3.奥利奥巧克力味夹心饼干,生产厂家: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规格:233克;数量:1包;生产日期:2023年02月09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10天,0.233公斤。4.奥利奥白桃乌龙味,生产厂家: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规格:97 克;数量:1包;生产日期:2023年02月09日;保质期 12个月,超过保质期10天,0.097公斤。5.奥利奥树莓味+蓝莓味,生产厂家: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规格:97克;数量:2包;生产日期:2023年02月08日;保质期 12个月,超过保质期11天,0.194公斤。6.奥利奥生日蛋糕味,生产厂家: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规格:97克;数量:1包;生产日期:2023年02月05日;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14天,0.097公斤。7.奥利奥迷你可可酥,生产厂家: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规格:40克;数量:1包;生产日期:2023年05月08日;保质期9个月,超过保质期11天,0.04公斤。8.云香嫂(油腐乳),生产厂家:云南牟定兴华食品有限公司;规格:110克;数量:2瓶;生产日期:2022年08月07日;保质期18个月,超过保质期12天,0.22公斤。9.儿童成长牛奶(伊利),生产厂家:宁夏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规格:190ML;数量:3瓶;生产日期:2023年08月02日;保质期 6个月,超过保质期17天,0.57公斤。10.儿童牛奶饮品(亲亲我的宝贝),生产厂家:沧州金利源食品有限公司;规格:200ML;数量:11瓶;生产日期:2023年05月13日;保质期9个月,超过保质期6天,2.2公斤。11.创宏糖果(进驻恐龙岛),生产厂家:揭阳空港创宏食品厂;规格:4克;数量:10个;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5日;保质期 12个月,超过保质期1年3个月零4天,0.04公斤。12.小磨芝麻油(云大厨),生产厂家:云南食尚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规格:330ML;数量:1瓶;生产日期:2023年05月28日;保质期 18个月,超过保质期2个月零9天,0.33公斤。13.白醋(东古),生产厂家:鹤山市东古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规格:500ML;数量:1瓶;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8日;保质期24个月,超过保质期3个月零9天,0.5公斤。以上13种超过保质期食品,合计7.171公斤,该超市仍将与其它没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同摆放在经营场所内的食品货架上销售,构成了经营行为。 当事人述称,上述13种涉案食品,是从六库华强调料经营部、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六库恒源商贸有限公司、福贡桥头批发、保山市兴正大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至案发时,当事人无法提供部分涉案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进货票据以及上述食品的销售单据,没有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和进货日期等内容,没有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致无法查明当事人在经营期间销售的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数量及违法所得,故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过期数量,以记载在《财物清单》(福市监强制〔2024〕19号)、询问笔录为依据计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认定为无违法所得。按销售价格计算,以上13种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211元,7.171公斤。 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未定期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导致过期后仍与未过期的食品摆放在一起。存在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给消费者的风险,明显背离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宗旨。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扣押在案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双汇配餐香肠、海天番茄沙司、奥利奥巧克力味夹心饼干、奥利奥白桃乌龙味等13种详见(《财物清单》福市监物清〔2024〕19号); 二、罚款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上缴国库。
7000.00元
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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