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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食品公司城关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旭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40524MA0H6UP9XK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陵川县城城西陵礼路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陵农(动监)罚﹝2024﹞1号
当事人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6月19日,收到县纪委监委提供的情况说明和陵川县食品公司城关经营部屠宰场2023年12月16日至20日生猪进场和屠宰车间的磁盘影像资料,资料内容显示:陵川县食品公司城关经营部屠宰场在2023年12月16日、18日、19日屠宰的生猪未经过检疫。2024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对陵川县食品公司城关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当天的屠宰生猪进场登记、生猪产品出厂记录、肉品品质检验等相关情况进行了检查,未发现问题。当日,经局机关负责人同意对陵川县食品公司城关经营部屠宰场在2023年12月16日至19日涉嫌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进行立案调查。6月2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7月2日,当事人到本机关就2023年12月16日、18日、19日屠宰的生猪相关情况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身份证、营业执照、畜禽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23年12月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2023年14日、16日、18日生猪市场收购报价截屏,执法人员对原件进行了复印,当事人对复印件进行了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询问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日,向县价格服务中心发送了协助函,让其协助对2023年16日至19日生猪的收购价格进行认定。县价格服务中心提供了监测日期为2023年12月的生猪收购鸡蛋批发价格监测平均表。查明案件事实和涉案生猪数量、货值情况。至此,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6日、18日、19日在未经检疫、官方兽医不在场的情况下,在自家猪场分别拉了1头、8头、4头生猪进行屠宰。共屠宰13头,每头平均重量80000克(80千克),共1040000克(1040千克),每500克计6.8元(根据县价格服务中心提供的市场销售价),货值金额共计14144元。
陵川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陵农(动监)罚〔2024〕1号当事人:陵川县食品公司城关经营部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MA0H6UP9XK住所(住址):山西省晋城陵川县城城西陵礼路北侧负责人:张旭鹏当事人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6月19日,收到县纪委监委提供的情况说明和陵川县食品公司城关经营部屠宰场2023年12月16日至20日生猪进场和屠宰车间的磁盘影像资料,资料内容显示:陵川县食品公司城关经营部屠宰场在2023年12月16日、18日、19日屠宰的生猪未经过检疫。2024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对陵川县食品公司城关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当天的屠宰生猪进场登记、生猪产品出厂记录、肉品品质检验等相关情况进行了检查,未发现问题。当日,经局机关负责人同意对陵川县食品公司城关经营部屠宰场在2023年12月16日至19日涉嫌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进行立案调查。6月2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7月2日,当事人到本机关就2023年12月16日、18日、19日屠宰的生猪相关情况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身份证、营业执照、畜禽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23年12月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2023年14日、16日、18日生猪市场收购报价截屏,执法人员对原件进行了复印,当事人对复印件进行了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询问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日,向县价格服务中心发送了协助函,让其协助对2023年16日至19日生猪的收购价格进行认定。县价格服务中心提供了监测日期为2023年12月的生猪收购鸡蛋批发价格监测平均表。查明案件事实和涉案生猪数量、货值情况。至此,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6日、18日、19日在未经检疫、官方兽医不在场的情况下,在自家猪场分别拉了1头、8头、4头生猪进行屠宰。共屠宰13头,每头平均重量80000克(80千克),共1040000克(1040千克),每500克计6.8元(根据县价格服务中心提供的市场销售价),货值金额共计1414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畜禽定点屠宰证复印件1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证据二:县纪委监委提供的张旭鹏情况说明和2个驻场官方兽医情况说明各1份,陵川县食品公司城关经营部屠宰场2023年12月16日至20日生猪进场和屠宰车间的磁盘2张,证明案件来源及违法事实;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的事实,生猪的数量和重量;证据四:张旭鹏提供的2023年12月14日、16日、18日生猪市场收购报价截屏1份,本机关向县价格服务中心发送的协助函及县价格服务中心提供的监测日期为2023年12月的生猪收购鸡蛋批发价格监测平均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当时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市场价格;证据五:2023年12月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在出售生猪产品时,进行了肉品品质检验。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2024年7月8日,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陵农(动监)罚告〔2024〕1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9360.00元
陵川县农业农村局
2024-07-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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