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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悦城桂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明亮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XPU9252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A幢17层T975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越市监处罚〔2025〕661号
有市民(以下称举报人)现场向我局举报称,其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海棠街1号202房的不动产被广州悦城桂贸易有限公司冒用注册为经营地址,举报人现场向我局提交了涉事地址《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撤销虚假登记申请表并配合做了询问笔录。 执法人员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查册,该局向我局出示《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证实地址位于东山区二沙岛大通路海棠街1号202房的不动产权利人为举报人,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2005年05月11日。 举报人提交的涉事地址《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以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涉事地址《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均证明涉事地址的不动产权利人为举报人,与当事人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中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谢进新”不符,故当事人注册登记时向我局提交了虚假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材料。 我局按照当事人注册档案的记载,我局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彭明亮邮寄出《询问通知书》。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8日收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彭明亮来电,其电话里表示收到我局邮寄的《询问通知书》,称当时是全权委托中介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其并不知情注册地址冒用了他人住宅房产,并表示会前来配合调查。因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我局于2025年8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虚假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材料,并于2021年04月17日取得设立登记注册“广州悦城桂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海棠街1号202房”。
当事人提供虚假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等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穗市监规字〔2023〕1号)等减免清单中列明的可免处罚、减免责的情形。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我局邮寄的《询问通知书》后主动联系我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所列情形,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70000元。
70000.00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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