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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山区乡乐汇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葛庆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11MA5LU2DR8Y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山街7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雁市监处罚〔2025〕95号
经调查,该批次火龙果为当事人于2025年7月9日购进,共购进1件,每件32斤,进购价为75元/件。除去抽检的8.646斤火龙果,其余的火龙果在送达检验报告之日前均已销售完毕。该批次火龙果销售单价为2.88元/斤。根据以上证据计算货值金额为92.16元,违法所得为92.16元。当事人在抽检后至检验报告送达前,没有接到该批火龙果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相关投诉。当事人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送货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未留存食用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玖拾贰元壹角陆分(¥92.16); 2.处以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贰仟零玖拾贰元壹角陆分(¥ 2092.16)。
2000.00元
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2
桂雁市监处罚〔2025〕45号
2025年2月25日,我局收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当事人售卖过期奥利奥威化小方焙烤榛果巧克力味食品。202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时该店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经营者葛庆香未在场,超市负责人赵随心陪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没有发现奥利奥威化小方焙烤榛果巧克力味食品在货架售卖,经检查供货单据后,发现奥利奥威化小方焙烤榛果巧克力味食品(净含量:42克,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为20240220)超过保质期2024年11月20日后,还售出了7袋。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做了现场笔录,并做出了立案调查申请。 经查,当事人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奥利奥威化小方焙烤榛果巧克力味食品是从桂林市**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进货价是4.7元/袋,售价为5.3元/袋。当事人留存有上述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证明及进货单据。 经核算,超过保质期的奥利奥威化小方焙烤榛果巧克力味食品售出7袋,货值37.1元。本案违法所得金额共计37.1元。
1.没收违法所得叁拾柒元壹角零分(? 37.10); 2.处以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贰仟零叁拾柒元壹角零分(? 2037.10)。
2000.00元
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8
3
桂雁市监处罚〔2024〕4号
经调查,该批次龙胜土鸡(鸡肉)是当事人从桂林市利泽视频配送有限公司购进的,该批次龙胜土鸡(鸡肉)共购进5.3kg,购进价30元/kg,销售价37.6元/kg,除监督抽检的2.48kg外,剩余2.82kg已全部销售给了个人,无法召回,故货值金额为199.28元,违法所得为199.28元。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玖元贰角捌分(¥199.28); 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上述罚没款合计伍仟壹佰玖拾玖元贰角捌分(¥5199.28)。
5000.00元
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9
4
桂雁市监罚〔2024〕4号
2024年1月31日,我局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No:G24-T00143),报告显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4年1月5日在雁山区乡乐汇超市监督抽检的龙胜土鸡(鸡肉)(抽样单编号为:DBJ24450300620230151ZX)经抽样检验,尼卡巴嗪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日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20240002)及检验报告(No:G24-T00143)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玖元贰角捌分(¥199.28); 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上述罚没款合计伍仟壹佰玖拾玖元贰角捌分(¥5199.28)。
5000.00元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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