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恒源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正军 | 注册资本:2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124MA72L7DR9Y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城南路25号附25号商铺(原南内环路南苑小区1幢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洮烟处﹝2025﹞第5号
2025年01月12日,定西市局及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杨泱(28110052008)、苟冬冬(28110552004)在市场检查中,依法对位于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番城南苑小区住宅楼(1幢16号商铺)“恒源商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履行告知义务后,经看店人贾克霞同意,在其商店内查获涉案卷烟兰州(硬蓝)等共计20个品牌(规格)105条卷烟。该店铺法定代表人为赵正军,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621124201721),被依法查获的上述卷烟条包装上的激光喷码与该店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一致,且“临洮恒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不出上述卷烟所在店铺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买的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明,故“临洮恒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据此,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洮烟存通〔2025〕第10、11号。以上卷烟无水湿、霉变、挤压等现象,且检查中已将挪动过的物品复位。经局领导批准后于当日立案调查。本局查明:当事人“临洮恒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临洮县洮阳镇番城南苑小区住宅楼(1幢16号商铺)“恒源商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621124201721,本案中被依法查获的卷烟条包装上的32位激光喷码与该店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一致,经调查涉案卷烟均为临洮县部分商店用卷烟给“临洮恒源商贸有限公司”顶的账,顶账后卷烟存放在店内用于销售,主要销售对象是过路消费者,截止2025年01月12日被我局先行登记保存时,本案所涉卷烟尚未销售且均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临洮恒源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顶账卷烟的价格,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顶账价格不予采信,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2025年1月3日印发的《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第1期全省卷烟(雪茄烟)价格相关目录的通知》(甘烟办综〔2025〕1号),本案卷烟价格应以建议零售价进行认定,具体的品种、数量、价格如下:兰州(硬蓝)4条,60.00元/条、兰州(硬吉祥)2条,250.00元/条、延安(软)4条,70.00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3条,110.00元/条、利群(长嘴)2条,220.00元/条、苏烟(软金砂)1条,450.00元/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220.00元/条、南京(炫赫门)13条,180.00元/条、牡丹(软)1条,150.00元/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3条,110.00元/条、中华(硬)3条,450.00元/条、云烟(软珍品)6条,230.00元/条、兰州(黑中支)1条,300.00元/条、中华(细支)1条,500.00元/条、兰州(细支飞天梦)1条,500.00元/条、中华(双中支)2条,600.00元/条、兰州(中支飞天梦)2条,600.00元/条、兰州(硬珍品)9条,180.00元/条、利群(新版)15条,160.00元/条、兰州(硬精品)30条,80.00元/条,共计20个品牌(规格)105条卷烟,本案卷烟进货总额为18350.00元。以上事实有先行登记保存的20个品牌(规格)105条卷烟、现场笔录1份、法定代表人赵正军询问笔录1份、看店人贾克霞调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2张等证据在卷为证,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证据提供者签章认可。
处以当事人“临洮恒源商贸有限公司”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兰州(硬蓝)等共计20个品牌(规格)105条卷烟进货总额18350.00元10%的罚款计1835.00元(壹仟捌佰叁拾伍元整)。
1835.00元
临洮县烟草专卖局
2025-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