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太平喻彬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章紫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81MA2KB71JX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529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4日,在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12号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未指导、监督店员及顾客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设置的2个二分类垃圾收集容器中,1个其他垃圾收集箱中投放了易腐垃圾腐烂葡萄,1个其他垃圾收集箱中投放了可回收的珍珠棉水果网套。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2-31
2
温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275号
当事人于2024年9月20日,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12号前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倾倒的生活垃圾为塑料袋、水果网套等。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元整
220.00元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0-24
3
温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261号
现查明,温岭市太平喻彬水果店于2024年2月22日,在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12号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吧台处设置的2个垃圾收集容器未按照浙江省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注明标志标识。
处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
700.00元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4-22
4
温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743号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6日,在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12号的温岭市太平喻彬水果店责任区内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未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经营区内的一个二分类垃圾桶中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投放了橘子皮等易腐垃圾、塑料袋等其他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投放了橘子皮等易腐垃圾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1-14
5
温市监处罚〔2023〕1391号
(一)当事人于2023年5月27日从云南省石屏县马义鲜果销售部购进了3箱上述云南东魁杨梅,进货价120元/箱,每箱6斤,之后当事人将上述云南东魁杨梅以38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上述杨梅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共计684元,获利324元;
(二)当事人在进货时已履行了查验货义务并建立了进货台账,并及时如实向本局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进货记录。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当事人在进货时已履行了查验货义务并建立了进货台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们决定对其免于处罚。
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0
6
温市监处罚〔2023〕610号
(一)浙**号总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从广西平乐县**果品厂购进了50箱上述柿饼,进货价97元/箱,每箱10斤,当事人于3月13日配货一箱,之后当事人将上述柿饼以12.8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上述柿饼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28元,获利31元。
(二)当事人在进货时已履行了查验货义务并建立了进货台账,并及时如实向本局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进货记录。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当事人在进货时已履行了查验货义务并建立了进货台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免于处罚。
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