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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食在高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舣注册资本:5.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2302MADJD67T7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河北大道395号公园澜岸小镇1号楼一楼2至4号三间门店(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71号
经查实:当事人租赁位于赤壁市赤马港河北大道395号公园澜岸小镇1号楼一楼2至4号门店,于2024年5月6日经本局登记注册,办理了从事餐饮服务的营业执照,并取得了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型;含网络经营)的食品经营许可,自2024年7月开始从事餐饮经营。 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2025年度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于2025年5月7日依职权对当事人开展餐饮服务情况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 4.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了冷食类食品制售。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但其餐饮店公示的系列菜单标示有凉拌牛肉; 5.部分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检查时当事人餐饮店实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是11人,除公示的李娜和胡美秀健康证在有效期,其余9人未见健康证明或健康证失效; 6.餐饮经营过程实施风险控制不完善。未设置独立隔间、区域或设施,存放清洁用具,在加工操作间、烹饪区放置有保洁工用具;食品库房物品摆放混乱,部分食材直接放置在地上,未能做到分类分区、离地隔墙不得小于10公分的要求;食品贮存货架区,存放有杀蝇饵剂;冷藏柜存放的预料理待加工半成品食材,有部分容器在未加盖或者用保鲜膜进行无污染覆盖的情况下相互叠码,容器的外底部与食材直接接触,存在交叉污染的可能。 对现场检查发现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赤壁市监责改【2025】A-1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赤壁市监当罚《2025》A-16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5月2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餐饮服务情况进行了复查。经复查发现: 1.当事人仍未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现场核查时当事人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是7人,其中员工李秀子和厨师彭佳持有的健康证均已超过有效期; 2.当事人经营有超过保质期用于制作餐饮食品的预包装食品。在当事人餐饮店食品专用库房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调味品。具体为:规格400克/瓶的“本湘本色”红乳牛肝菌1件计15瓶,盖体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05/26,标签标示的保质期为18个月,至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42日;规格为净含量500g的“黑族戏黑鸭风味酱”1袋,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12/09,保质期9个月,至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近4个月。这两款已超过保质的食品,查获时处于未开封状态。当事人陈述,这2款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其店在经营过程中准备推出新菜品时购进,因试制菜的厨师没有应聘成功存留在库房,未及时清理。执法人员现场也未在当事人店公示的菜单中发现有上述原辅料的菜名。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未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二)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 30%部分内(不含该 30%部分的上限值)确定;”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合并处理,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伍仟元(¥:5000元)。
5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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