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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县百信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芸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4MA48A5843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英山县雷家店镇五一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英山市监处罚〔2025〕164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2月20日医保结算方式向芮明销售2盒胃苏颗粒,单价25元,销售金额50元;该药房医保清单显示“单号:LS202502200008、时间2025-2-20 09:41:28、开票:0001、流水:100G9101344524371、1胃苏颗粒 5g*9袋 无糖扬子江药业集团江、ZA13BAW0134020101747、24062029 25.0*2 50.00”等内容(详见单据),当日当事人仅此一次销售胃苏颗粒,与英山县医疗保障局提供的线索“1、高风险线索中药品胃苏颗粒(二道手药品,批号:24090991、药品追溯码:84315520219770100794、84315520219771005683),2025年1月6日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销售后,又于2025年2月20日在英山县百信大药房扫码销售并纳入医保统筹基金结算报销。”情形一致。另经核实,2025年4月6日,英山县医疗保障局在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胃苏颗粒进销存显示库存1盒,实际库存3盒(批号:24062092)。当事人陈述多余的两盒无票的胃苏颗粒真实情况是其侄子从福州回家在店里停留,将车上没服完的两盒胃苏颗粒放到货架上,由于当事人的疏忽当成是药店原有药品刷医保销售给患者;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明。 再查明,当事人重复扫码销售的药品“骨力胶囊、养血饮口服液”等药品是销售后退回盘点再入库再销售导致的,其原因是计算机系统无原路退回设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 2、罚款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5050.00元。
5000.00元
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2
英山市监处罚〔2024〕42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过期医疗器械为:1.标称南昌市凯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纱布敷料”8cm×10cm×8层的医用纱布敷料28小包,生产日期:2020年10月2日,失效日期:2023年10月1日,货值金额134.40元,2.标称南昌市凯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纱布敷料”规格8cm×8cm×8层医用纱布敷料13小包,生产日期:2021年1月2日,失效日期:2024年1月1日,货值金额49.40元;3.标称山西立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冷敷贴4盒,生产日期:20220112,有效期至20240111,单价3.5元/盒,零售价7元/盒,货值金额28.00元,4.标称济源市太极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远红外贴6盒,生产日期20220406,有效期至20240405,单价5.5元/盒,零售价9.5元/,货值金额57.00元,上述医疗器械均已过期,货值金额共计268.80元。因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医疗器械购进时均已索取留存了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文件及合法票据。另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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