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旭正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车少林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5572521063L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帕米尔街100号大桥大厦7层7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26
2019-01-29
(2018)新2301执2985号
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旭正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新疆印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天市监处罚〔2026〕16号
查明,当事人于2011年4月26日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电梯销售、安装和维护保养服务,持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65691-2027)。当事人与新疆文迪疆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签定《电梯维保合同》负责维保柏林东方酒店电梯共计2部直梯,保养时间从2025年6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共12月,维保费用4000元/台/年,合计金额8000元。2025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路226号的新疆文迪疆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旗下柏林东方酒店的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维保记录本中代码为3110650102199524102(内部编号1#)、3110650102199524101(内部编号2#)的直梯在2025年10月6日进行维保,但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当日监控后发现维保人员(马勇)15点01分来到一楼大厅从2号电梯上楼后并在15点05分从1号电梯下楼出电梯,全程未进入电梯轿厢和机房开展维保作业。经向电梯维保人员(马亮、朱云龙)询问核实,维保人员承认当日是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维保,因工作疏忽未对酒店内两部直梯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工作,仅填写2部直梯的维保记录。当事人全年为柏林东方酒店提供24次维保服务,平均每次维保费用为166.66元/台,当事人的上述一次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维保费用合计是333.32元,即违法所得333.32元。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1.没收违法所得333.32元;
2.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4
2
乌天市监处罚(2025)66号
经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与新疆徕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场联合大厦)签订合同,对天山区中山路462号101广场联合大厦A、B座共8部电梯,设备代码分别为:311010186202224242(A1)、311010186202200380(A2)、311065010220210676(A3)、311010186202208321(A4)、311010186202200381(B1)、311010186202224241(B2)、311065010220210675(B3)、311010186202208320(B4),进行维护保养服务,保养周期是2025年3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2025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在对天山区中山路462号101广场联合大厦的电梯维保情况检查时,检查出当事人对该大厦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中,一是通过查看当事人提供的维保记录,未记录A3电梯2024年1月19日检测单位检测出电梯机房漏水;A3电梯2025年1月21日检测单位检测出安全钳限速器不能联动;以及A2电梯2025年1月21日检测单位检测出钢丝绳断股等问题及处置情况。二是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要求进行维修保养。当事人负责维保的8部电梯,最后一次维保记录均为5月19日,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监控,发现当事人在5月19日的维保过程中,均未对电梯底坑和轿顶进行维保。三是安排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证书的工作人员开展维保工作,且未真实记录。在B2电梯的维保记录中,2025年3月10日无维保人员签字,其他时段中存在签名的维保人员范小会实际未到场参与维保,而是由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证书的工作人员丁孟轩代替有资质证书的工作人员范小会参与的实际维保,并且丁孟轩已于3月辞职,更换成了张胜武,可在5月19日最后一次维保记录中仍然签的还是范小会的名字。2025年5月22日检查当日,当事人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重新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修保养,消除了事故隐患。当事人与新疆徕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场联合大厦)签订的电梯保养合同中,规定每半个月开展一次,内容根据半月维保、季度维保、半年维保和全年维保来确定具体的维护保养工作内容。维护保养金额在签订的合同中只是简单地约定了530元/台/月/,合计全年50880元(含税),未按具体内容明确具体金额,每次维保后未按单次、半月单独计算,无相关费用凭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1000元。
11000.00元
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0
3
乌头市监处罚(2024)27号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处80000元罚款(捌万元整)
8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1
4
乌经开市监处罚〔2024〕27号
乌鲁木齐市旭正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乌鲁木齐市旭正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80000元罚款(捌万元整)。
8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1
5
乌经开市监处罚〔2024〕27
2024年3月26日,执法人员朱翔、麦迪娜·库尔班对位于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望谷路1500号丰和苑小区在用电梯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乌鲁木齐市旭正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记录的电梯使用编号为:电11新A62793、电11新A62781、电11新A62778、电11新A62790、电11新A62741、电11新A62779的6部电梯的最近一次维保日期填写为2024年3月27日;使用编号为:电11新A31694、电11新A31706、电11新A31707、电11新A31704的4部电梯的最近一次维保日期填写为2024年3月30日;使用编号为:电11新A61166、电11新A61153、电11新A61167、电11新A61151的4部电梯的最近一次维保日期填写为2024年2月23日,以上维保记录存在虚假维保和超期维保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80000元罚款(捌万元整)
80000.00元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