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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旭正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车少林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5572521063L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帕米尔街100号大桥大厦7层70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26
2019-01-29
(2018)新2301执2985号
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旭正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新疆印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天市监处罚(2025)66号
经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与新疆徕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场联合大厦)签订合同,对天山区中山路462号101广场联合大厦A、B座共8部电梯,设备代码分别为:311010186202224242(A1)、311010186202200380(A2)、311065010220210676(A3)、311010186202208321(A4)、311010186202200381(B1)、311010186202224241(B2)、311065010220210675(B3)、311010186202208320(B4),进行维护保养服务,保养周期是2025年3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2025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在对天山区中山路462号101广场联合大厦的电梯维保情况检查时,检查出当事人对该大厦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中,一是通过查看当事人提供的维保记录,未记录A3电梯2024年1月19日检测单位检测出电梯机房漏水;A3电梯2025年1月21日检测单位检测出安全钳限速器不能联动;以及A2电梯2025年1月21日检测单位检测出钢丝绳断股等问题及处置情况。二是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要求进行维修保养。当事人负责维保的8部电梯,最后一次维保记录均为5月19日,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监控,发现当事人在5月19日的维保过程中,均未对电梯底坑和轿顶进行维保。三是安排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证书的工作人员开展维保工作,且未真实记录。在B2电梯的维保记录中,2025年3月10日无维保人员签字,其他时段中存在签名的维保人员范小会实际未到场参与维保,而是由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证书的工作人员丁孟轩代替有资质证书的工作人员范小会参与的实际维保,并且丁孟轩已于3月辞职,更换成了张胜武,可在5月19日最后一次维保记录中仍然签的还是范小会的名字。2025年5月22日检查当日,当事人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重新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修保养,消除了事故隐患。当事人与新疆徕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场联合大厦)签订的电梯保养合同中,规定每半个月开展一次,内容根据半月维保、季度维保、半年维保和全年维保来确定具体的维护保养工作内容。维护保养金额在签订的合同中只是简单地约定了530元/台/月/,合计全年50880元(含税),未按具体内容明确具体金额,每次维保后未按单次、半月单独计算,无相关费用凭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1000元。
11000.00元
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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