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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刘海飞冒菜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海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2MA4ELBT49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郧西县城关镇民联社区七夕大道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6〕43号
经查,2026年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市12345公共服务热线交办单(编号:DH9932110026021800055)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郧西县刘海飞冒菜馆开展餐饮食品安全现场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经营场所后厨操作台上存放有如下4个品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①粤丰@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净含量300g,生产日期 2020/04/10,保质期:晾于阴凉干燥处(36个月),现场称重:0.28kg(含瓶),制造商:广东省东莞市添之彩食品厂; ②双汇@香嫩煎烤肠,净含量:42g,生产日期:2025年10月22日,保质期:120天,数量:4支,生产商: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③牛肉风味香肠,净含量:50g,生产日期 20250716,保质期:6个月,数量:1支,生产商: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④食品添加剂豆腐保鲜剂,净含量100g,生产日期:2021.6.29,保质期:2年,现场称重:0.075kg,产地:河南。 报经局负责人批准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2026年2月25日立案。 现已查明:1、上述 4 个品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具体购进及库存情况如下:①粤丰@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检查时已开封),当事人陈述该食品添加剂系 2021 年 4 月 16 日开业时由上届经营者遗留,库存1瓶(0.28kg),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无法确定货值金额;②双汇@香嫩煎烤肠,系当事人妻子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在郧西县远洋新城新合作超市购进,购进数量 1 袋(每袋 10 根),购进单价 9.9 元 / 袋,截至检查时已使用 6 根,库存 4 根,货值金额 3.96 元,因购进小票丢失,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③牛肉风味香肠,系当事人母亲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从富康大道新合作店购进,购进数量 1 袋(每袋 10 根),购进单价 6 元 / 袋,截至检查时已使用 9 根,库存 1 根,货值金额 0.60 元,因购进小票丢失,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④食品添加剂豆腐保鲜剂(检查时已开封),系当事人于 2021 年 8 月 22 日从拼多多平台购进,购进数量 1 袋,购进单价 6.99 元,库存1袋(0.075kg),货值金额 6.99 元,当事人已提供交易截图。上述 4 个品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共计 11.55 元。同时查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后厨操作间内的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未设置不合格区、退货区等警示标识,且与保质期内的食品混合存放。 2、经本局执法人员充分调查,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有效证据核实违法所得数额,报经县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法人员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使用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①粤丰@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1瓶;②双汇@香嫩煎烤肠系4根;③牛肉风味香肠系1根;④食品添加剂豆腐保鲜剂1袋。); 2、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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