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良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志林注册资本:5.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5MA5YWHHE0Q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清明桥路219号2幢1-3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30
(2023)渝0111民初1829号
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良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足区良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2
2023-03-27
(2023)渝0111民初1474号
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良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3
2023-03-01
(2023)渝0111民初1120号
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良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足区良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26
2024-09-20
(2024)渝0111执1971号
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足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足市监处罚〔2026〕67号
经查:当事人重庆良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在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清明桥路219号2幢1-3注册的从事物业管理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尚城半岛小区电梯的使用单位。2025年10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负责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清明桥路219号号的尚城半岛小区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用的1栋电梯【产品编号为CF/D(A)7180315-1和CF/D(A)7180315-2】和2栋电梯【产品编号为CF/D(A)7180315-3和CF/D(A)7180315-4】均存在以下问题:1.电梯机房门损坏无法关闭,2.电梯轿厢内张贴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已经过期,3.电梯轿厢的部分内呼板按键和部分层站外呼板按键损坏。另外本局还检查发现当事人的日管控记录在2025年8月1、2日,9月7、14、28日,10月5、12日均存在未开展的情况,还存在电梯的管理制度未提供的问题。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大足棠香街道市监特令【2025】100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2025年10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的问题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管理的尚城半岛小区1栋和2栋的电梯仍存在以下问题:1.电梯机房门还未修复无法上锁,2.电梯轿厢内的部分内呼板按键和层站外呼板的部分按键仍旧不清楚未整改。经查实:根据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和当事人1栋、2栋电梯的维保人员的陈述,2025年上半年时发现1栋、2栋电梯的按键存在模糊不清未进行更换,2025年9月17日维保人员维护保养时发现1栋、2栋电梯机房门损坏后当即向物业单位微信告知隐患,维保单位于2025年9月22日发文告知当事人机房门损坏情况,当事人承诺9月底前完成整改,2025年10月15日当事人收到要求整改的特种设备监察指令后开展整改,于2025年10月21日上午复查之后当天下午完成。根据当事人维保单位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维保单和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本局对当事人被委托人的陈述以及维保人员的陈述予以采信。当事人未按照指令书的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并按时提交整改报告,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综上,本局认定当事人涉嫌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行为成立,当事人涉嫌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行为被本局依法查获,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