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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慧聚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汤银螺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31MA6J939G0W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濛江街道聚商公园壹号A-1-2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文综罚字﹝2025﹞14号
2025年8月11日,惠水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接到惠水县公安局移交的线索函指出:2025年8月5日,惠水县公安局濛江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当天凌晨0时许至凌晨3时许有两名未成年人(刘某琦,女,16岁,身份证号:5227312009XXXX2925;陈某轩,女,16岁,身份证号:5227312009XXXX008X)在辖区惠水县濛江街道办同心社区樱桃酒吧V10卡座娱乐。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3日到惠水县公安局濛江派出所调取了相关书证和音视频等证据。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9日下午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安保副队长的配合下,现场查看了当事人2025年8月5日凌晨0时许至凌晨3时许营业场所的监控视频录像,监控视频显示内容与惠水县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相吻合。 经本机关立案查明,当事人店名为樱桃酒吧,持有《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名称“贵州慧聚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歌舞娱乐活动”,是本机关审批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当事人于2025年8月5日凌晨0时许至凌晨3时许,允许2名未成年人女性进入当事人营业场所内V10卡座娱乐,违法所得为800元。且当事人2024年4月30日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8月13日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2025年8月5日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营业。 以上事实,有惠水县公安局移交的线索函、惠水县公安局濛江派出所提供的书证和音视频、《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核查取证照片》、《监控视频录像截图》、《调查询问笔录》、《音像资料》(现场核查、监控视频录像、调查询问)、当事人提供的V10卡座消费账单等28项证据予以证明。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15000.00元
惠水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10-23
2
﹝惠﹞文综罚字﹝2024﹞005号
2024年5月16日,惠水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接到《惠水县公安局关于贵州慧聚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线索的函》,2024年5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前往惠水县公安局濛江派出所调取了贵州慧聚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违法违规相关书证,相关书证显示:2024年4月30日1时许,当事人在营业期间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当事人营业场所内娱乐。以上事实,有19项证据予以证明。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30日1时许,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当事人营业场所W06号卡座内进行娱乐消费。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元(¥100.00元);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5000.00元
惠水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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