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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戈瑞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攀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3MAE1EXM42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193号中华城B2栋/单元22层2206-220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陂市监处罚〔2026〕162号
经查,当事人湖北戈瑞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榕筑(武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约定于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对榕筑(武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使用的电梯进行维保,维保费用为2999元/台/年。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的规定及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当事人在2026年3月31日完成当次维保后,应当于2026年4月15日前完成下一次维保。经调取当事人《电梯日常保养记录单(半月)》,当事人建立了维保计划与方案,于3月31日完成维保后,计划应于4月14日完成下一次维保,实际完成维保日期为2026年4月17日,两次维保时间间隔已超过半月。当事人陈述,为规避公司考核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将维保作业信息卡的维保日期虚假填写为2026年4月15日。 因当事人于2026年4月17日已对电梯进行了维保,实际违法行为并未取得收入,故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500元。
10500.00元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0
2
昌市监处罚﹝2025﹞500号
经查,2023年12月14日,当事人与武汉悦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设备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WH20251130B),自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止。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免费负责南山纵横滨江时代小区B区内15#、18-1-1(电梯设备代码:311042*****23053058、311042*****023053065)等在内的15台电梯进行定期维保。现查明,2025年8月4日,当事人对15#电梯进行半月维保,两名驻点维保人员达到现场后,未对电梯口使用防护围栏进行安全隔离且未佩戴安全帽,在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情况下进入电梯轿厢进行维保工作。当事人未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按照本规则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要求。据本案当事人陈述,根据《滨江时代2025年15栋保养计划》应在2025年8月5日进行半月保养,因当天有其他工作安排,经物业同意,选择提前一天进行。2025年8月4日,两名维保人员在对前述电梯进行维保时,一人进入电梯到达楼顶机房工作,一人在地下2层查看电梯底坑情况,两人均未佩戴安全帽,由于当天天气炎热,维保人员疏忽大意,致使安全帽和电梯防护围栏落在车上忘记拿,导致未落实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另查明,根据双方签订的《电梯设备维护保养合同》第一条的维保电梯明细显示,15台电梯的维保费用均为0元/年。当事人对15#电梯在2025年8月4日的半月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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