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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欣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邬超辉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3MABQB2BA8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滕明楼B幢704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奉市监处罚﹝2025﹞55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购进糯米料酒一箱40包。当事人在购入上述食品后存放在其承包的食堂内作为烧菜调料添加使用。至本局检查时止,当事人食堂经营场所内仍剩余糯米料酒33包,存放在库房货架,且已超过保质期。另查明:当事人未遵守进货查验制度并保存相关进货凭证。又查明:当事人承包的食堂经营面积为45平方米。<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警告处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超出保质期的糯米料酒33包;二、罚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警告处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超出保质期的糯米料酒33包;二、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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