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胜辉车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利辉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25612626258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慈溪市胜山镇镇前村罗家丁南路14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市监处罚﹝2025﹞7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开始,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带有“SHIMANO”注册商标的自行车配件。<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自行车配件上使用与“SHIMANO”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一年内未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带有“SHIMANO”注册商标的成品自行车配件1只,半成品自行车配件2000只;没收标有“SHIMANO”字样的印板1块。二、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三、罚款34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37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3400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2
慈溪应急罚决﹝2023﹞第000452号
主要违法事实:慈溪市胜辉车业有限公司南侧二楼组装车间共设置有南北2个安全出口,其中南侧出口未设置明显的标志并处于锁闭状态,导致出口不通畅,南侧三楼组装车间共设置有南北2个安全出口,其中南侧出口未设置明显的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九条第二档的规定的规定,慈溪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慈溪市胜辉车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0000.00元
慈溪市应急管理局
2023-12-29
3
慈市监处罚﹝2023﹞46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株式会社岛野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7月在位于胜山镇镇前村罗家丁南路141号的经营场所生产了标“”商标的自行车后拨2000只(40箱,50只/箱),前拨5600只(56箱,100只/箱),并存放于位于胜山镇大湾村富拥路22号的仓库。当事人生产的自行车后拨成品成本价3.8元/只,销售价格4.2元/只,前拨成本价1.3元/只,销售价2元/只。至2023年4月20日被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0日销售自行车后拨和前拨各200只。以上共计违法经营额19600元,违法所得220元。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1、没收标“”商标的自行车后拨成品1800只,前拨成品5400只,印版1块;2、没收违法所得220元;3、罚款22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2200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