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金花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永堰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2667975908X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保康县城关镇南关街(新华书店三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保市监处罚〔2026〕88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并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销售的不合格烟花爆竹、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销售的不合格烟花爆竹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并决定对其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库存的4个不合格组合烟花(万利源家业兴旺);
2、没收违法所得512.00元;
3、处违法销售的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货值金额0.3倍罚款,共计168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192.00元,上缴国库。
1680.00元
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