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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祝传海注册资本:100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81689115317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清湖街道开源路8号二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4
(2026)浙0703民初10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吕**
金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龙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
2023-03-13
(2023)苏1323民初17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宿迁二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龙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泗阳县人民法院
3
2022-12-20
(2022)浙0881民初368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周**
祝**,浙江龙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江山市人民法院
4
2021-11-08
(2021)浙0881民初319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龙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江山市零距离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江山市人民法院
5
2021-10-20
(2021)浙0881民初319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龙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江山市零距离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江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22
2023-03-15
(2022)浙0881民初3682号之一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周**、浙江龙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1-11
2021-11-22
(2021)浙0881民初319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龙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江山市零距离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人社罚决字﹝2026﹞第000008号
案件名称:浙江龙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江人社罚决字﹝2026﹞第000008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龙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执法部门: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日期:2026年2月13日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1月上旬,本机关经接到劳动者投诉,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明,当事人拖欠龚某某、陈某某等5名劳动者工资共计331568.32元,经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2025年12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江人社监令字﹝2025﹞78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1月8日前向龚某某、陈某某等5名劳动者支付清拖欠的工资,并于2026年1月9日前将整改情况及相关支付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本机关,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关于“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山农商银行营业部(户名: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01*****13880225)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
24000.00元
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2-13
2
鹿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35号
浙江龙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在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的凯润花园二期进行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时(《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总编号:ZJJ202505NO.04200),水泵控制柜和排烟风机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该单位存在2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三项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给予浙江龙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处罚
5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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