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郧西县上津燃气站(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久华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2MA4CQF171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郧西县上津镇伍峪坪村2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4〕144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 2、并处罚款 22400元(处以当事人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元2倍的罚款); 共计罚没款 24500 元,上缴国库。
224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6
2
郧西市监处罚〔2023〕83号
2022年7月28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汇同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郧西县上津液化气站所经营的液化石油气,进行了抽样工作。被抽样产品及抽样情况:产品名称:液化石油气,型号规格:商品丙烷,生产日期或出厂批号:2022年7月1日(购进,经营者自述),产品执行标准号:GB11174-2011、包装方式:液化气罐装。抽取样品过程及数量:根据SH/T0233-1992取样法,从销售者待售的液化石油气所对应的1号罐1号枪抽取样品6kg,分别装入2个液化气罐中,检测用样和备用样各3kg,当场封样,备用样由当事人保存。2022年8月24日,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YC 22080426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C3烃类组分(体积分数),C4及C4以上烃类组成(体积分数)项目不符合GB?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商品丙烷要求,该产品不合格”。 2022年11月3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郧西县上津液化气站送达了抽检液化石油气的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在检验报告声明事项中告知对于监督检(抽)查,对检测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申请复检的要求,视为当事人认同检验结果。当事人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有限公司在当事人郧西县上津液化气站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系当事人于2022年7月1日(疫情期间)一位姓黄的师傅送的,购进2吨,购进价7500元/吨,销售价9000元/吨,2022年11月3日现场检查时已销售完毕,备用样也销售了。无购货票据和台账,本局限期当事人提供, 当事人也未提供,当事人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8000元,从中获利3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郧西市监听告﹝2023﹞73号),当事人于同日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2、并处罚款27000元(即处以当事人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8000元1.5倍的罚款)。 共计罚没款30000元,上缴国库。
270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