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裕卓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宇飞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882MA9GCACE1K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怀庆街道王庄村南200米(无门牌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08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沁阳市裕卓运输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
沁阳市人民法院
2
2023-06-15
(2023)豫0882民初155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吕**,沁阳市裕卓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沁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沁市监处罚﹝2026﹞99号
经查,现场发现的21辆运输车辆,其中有1辆柴油车(车牌号为豫HR8521)出户车辆2辆(提供有二手车销售发票),沁阳市裕卓运输有限公司拥有车载LNG气瓶运输车18辆,手续齐全的有10辆,手续不齐全的有8辆。 其中已办理特种设备登记,未进行定期检验的有4辆,分别是,1、豫 HT0683,气瓶编号:CP1350-23021-088;使用登记证编号:瓶 3T 豫 H05568(24);下次检验日期, 2026年04月,提供有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气瓶铭牌照片打印件。2、豫 HT1925,气瓶编号:23Z1350-034-015;使用登记证编号:瓶 3T 豫 H05566(24);下次检验日期, 2026 年 05 月,提供有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气瓶铭牌照片打印件。3、豫 HS3005,气瓶编号:23Z1350-020-002;使用登记证编号:瓶 3T 豫 H06686(24);下次检验日期, 2026 年 05 月,提供有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气瓶铭牌照片打印件。4、豫 HS2202,气瓶编号:23Z1000-014-088;使用登记证编号:瓶 3T 豫 H06683(24);下次检验日期,2026 年 03 月,提供有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气瓶铭牌照片打印件。 截止2026年6月23日,上述4辆车载LNG气瓶运输车,当事人不能提供车辆的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未办理特种设备登记,未进行定期检验的有4辆,分别是,1、豫 HS3363,气瓶型号:CDPW850-1000-1.59型汽车用液化天然气瓶;气瓶编号:CDPW1000-1914099;许可证编号:TS2210K35-2022;制造日期:2019-10;制造单位:芜湖市海格瑞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有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气瓶铭牌照片打印件。2、豫 HT0350,气瓶型号:CDPW1000-1350-1.45;气瓶编号:23Z1350-033-104;许可证编号:TS2222187-2026;制造日期:2023-05;制造单位:长春致远新能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有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气瓶铭牌照片打印件。3、豫 HT0527,气瓶型号:CDPW1000-1350-1.45;气瓶编号:SD230904072;许可证编号:TS2210G42-2025;制造日期:2023-09;制造单位:山东奥扬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有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气瓶铭牌照片打印件。4、豫 HS5276,气瓶型号:CDPW850-1000-1.59;气瓶编号:20Z1000-164-124;许可证编号:TS2210K31-2022;制造日期:2020-09;制造单位:长春致远新能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有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气瓶铭牌照片打印件。 截止2026年6月23日,上述4辆车载LNG气瓶运输车,当事人不能提供车辆的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相关材料。 2026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沁市监特令〔2026〕第HQ0602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在2025年6月2日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车载LNG气瓶运输车,要求当事人在2026年6月22日前限期改正,该公司车载LNG气瓶运输车取得定期检验报告,办理使用登记证。(详见案件证据资料) 2025年9月2日,上述6辆车载LNG气瓶运输车,其中豫HK5935、豫HK2627、豫HH9133已办理了特种设备登记,其余3辆未办理特种设备登记。(详见案件证据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 序号5.1.14 裁量等级 从轻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日以内,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 序号5.1.15 裁量等级 从轻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日以内,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综合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处罚款柒万元整(¥:70000元)
70000.00元
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