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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裕恒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依娜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MA0Y45QK22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桦甸市桦郊乡榆树村永安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6〕39号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玉米面生产许可于2026年3月11日生产并销售涉案产品桦郊乡玉米面200袋,25公斤/袋,已全部售出,售价66元/袋,总计13200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玉米面生产许可于2026年3月11日生产并销售涉案产品桦郊乡玉米面200袋,25公斤/袋,已全部售出,售价66元/袋,总计13200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并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建议减轻处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二百三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法程度较轻,符合“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没收违法所得13200元,罚款79200元。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与工具、设备无关,没收与违法情节相关的工具、设备,反而不利于当事人迅速有效地对生产上的问题进行整改,建议不予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200元; 2.罚款79200元。
792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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