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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楚沙蒂餐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妮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DEQE8P9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98号武商梦时代1层A区1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24号
1.经查,当事人店铺名称为“TRUSSARDI”,自2024年12月18日开业起,为展示品牌历史,吸引顾客,自行于线上平台(大众点评、美团)展示标有“延续米兰分店,米其林二星标准”字样的商铺主图,并于线下门店制作标有“意大利TRUSSARDI米其林二星餐厅总店--米兰斯卡拉广场”字样的宣传牌置于店门口及店内展示,上述展示牌及标语致使顾客误解该店铺为米其林二星餐厅。当事人自2024年12月18日开业起至2025年11月28日本局检查当天从未获得米其林餐厅称号。 2025年11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当天对上述线上相关内容进行撤销更改,并对线下宣传牌进行更换,均删除了“米其林二星”相关内容。 2.另查明,2025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天,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当事人自2024年12月18日开业起制售冷食:意式薄脆鸡肉沙拉(88元/份)、意式薄脆虎虾沙拉(68元/份)、意式水牛芝士沙拉(88元/份),意式凯撒沙拉(78元/份)四个品类;生食:意式生牛肉塔塔(48元/份)、意式三文鱼塔塔(48元/份)、新鲜生蚝(338元/6只)三个品类。 其中意式三文鱼塔塔上架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下架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期间共销售了79单,合计销售金额为1820元;意式生牛肉塔塔上架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下架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期间共销售了31单,合计销售金额为469元;新鲜生蚝上架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下架时间为2025年4月4日,期间共销售了54单,合计销售金额为812元;意式凯撒沙拉上架时间为2025年3月8日,下架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期间共销售了97单,合计销售金额为1998元;意式水牛芝士沙拉上架时间为2025年8月24日,下架时间为2025年11月20日,期间共销售了46单,合计销售金额为1098.87元;意式薄脆鸡肉沙拉上架时间为2025年8月24日,下架时间为2025年11月27日,期间共销售了42单,合计销售金额为1218元;意式薄脆虎虾沙拉上架时间为2025年6月13日,下架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期间共销售了38单,合计销售金额为836元。综上,当事人未变更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为8251.87元,违法所得为8251.87元。 当事人2025年10月14日申请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事项变更,2025年11月28日停止制售上述所有冷食生食菜品,2025年12月8日获取了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自制饮品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冷荤类食品制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散装熟食;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特殊食品销售)】后重新上架了冷食菜品(意式水牛芝士沙拉,凯撒沙拉,意式薄脆鸡肉沙拉,意式薄脆虎虾沙拉)。 3.再查明,当事人2025年10月5日上架了“苹果肉桂夹心饼干”、“花生流心塔”、“栗子蒙布朗”三种菜品,其中苹果肉桂夹心饼干在盘底垫有肉桂作为装饰;花生流心塔在盘底垫有花生作为装饰;栗子蒙布朗在盘底垫有板栗作为装饰。上述肉桂、板栗、花生垫材不作食品使用,当事人在菜名后均标注肉桂、花生、栗子仅为垫材不可食用,每次上菜时均会口头告知顾客肉桂、花生、栗子仅为垫材不可食用。 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三种菜品制售期间肉桂、板栗、花生销毁记录,并提供了上述垫材的购进记录,不存在将上述垫材重复使用情况。 4.还查明,当事人自行管理其线上平台店铺(美团及大众点评),经核实,其线上店铺商家端不具有对顾客评价进行删除或者修改的功能。当事人对于顾客差评处理方式为通过美团或大众点评平台官方申诉渠道提交证据,申请平台依规处理,当事人不存在组织或委托他人为其线上店铺刷好评并压制差评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对当事人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教育“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确保经营资质持续合法有效;建立健全许可信息内部管理制度,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1000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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